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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执恢字1号

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执恢字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杨明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耀,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科,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顾家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司主任。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5年10月30日作出(1995)百中法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4年5月21日作出(2004)百中执裁字第1996-5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2015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4)百中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再次终了(1995)百中法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16日。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就执行款项的数额进行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按和解协议的约定,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整,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中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本案其余债权本金及利息的追偿。本院(1995)百中法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百中法经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成林

审判员  牙黎明

审判员  雷炳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凤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