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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12号

程效友与张友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效友,张友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12号申请执行人程效友,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涡阳县。被执行人张友青,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程效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友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友青银行存款10762.07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梅洪刚二0一六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