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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2710号

高连华与刘永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永通,高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连华。委托代理人田浩轩,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永通因与被上诉人高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刘永通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同意其先行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并通知其剩余12370元应于二审判决前交纳。二审庭审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向其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刘永通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剩余的上诉费。故本案上诉人刘永通未交上诉费,且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永通负担。

审判长  安述峰

审判员  谭晓春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