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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刑初27号

菅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菅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1刑初2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菅某某,男,满族,专科文化,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无前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被阿本院取保候审。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科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菅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菅某某同意,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0日至8月31日,被告人菅某某在无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某某村某某小组北1500米处的菅某甲和自己所有的杨树。经鉴定,被砍伐杨树共计718棵,立木材积为64.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菅某甲、孙某某、菅某乙、邢某某、倪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合同三份、林地状况登记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单、油锯一把、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关于菅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技术鉴定、GPS现场实测面积图、林木立木材积测算表、现场勘验笔录、GPS面积实测图、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出具的阿社矫正字(2016)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菅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本院委托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对被告人菅某某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就此出具的阿社矫正字(2016)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菅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菅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林木718棵,滥伐林木蓄积64.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菅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菅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结合阿鲁科尔沁旗司法局出具的阿社矫正字(2016)第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将被告人菅某某置于社区矫正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菅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湛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兰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