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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24号

姜启荣与大自然房地产3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启荣,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姜启荣,女,汉族,1958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环城东路**号。被执行人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传新,总经理,地址:涡阳县淮中大道烟草公司西50米。申请执行人姜启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诉前调字第00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显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立

代理

审判员  杜运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