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50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目荣与被执行人付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文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付文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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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文明 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郯执字第250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目荣与被执行人付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文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付文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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