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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刑更31号

李奇合同诈骗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更31号罪犯李奇,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揭普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将罪犯李奇交付执行。2014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鄂宜昌中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4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于2016年1月1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李奇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李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奇2014年8月22日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5年第一季度、2015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2年5月30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时罚金20000元(已缴纳)。认定的依据有: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4份)、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及证明、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2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遵玉

审 判 员  黄君梅

代理

审判员  张 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