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664号
原告:李柏军。
被告:大连翱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柏军诉被告大连翱鹏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柏军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庆睿 来自
李柏军与大连翱鹏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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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664号
原告:李柏军。
被告:大连翱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柏军诉被告大连翱鹏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柏军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庆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