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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541号

黎平 贵州黔盛新农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平,贵州黔盛新农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黎平,女,1974年8月9日生,布依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朝阳路。被执行人贵州黔盛新农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瑞金路。法定代表人鞠治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平与被执行人贵州黔盛新农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黎平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1.92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黔盛新农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黎平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贵州黔盛新农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贵州黔盛新农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黎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陈开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光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