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8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被告鲍甲某,女,汉族。被告鲍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鲍甲某,鲍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海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
白某某诉鲍甲某、鲍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8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被告鲍甲某,女,汉族。被告鲍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鲍甲某,鲍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海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