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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18号

白某某诉鲍甲某、鲍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鲍甲某,鲍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8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被告鲍甲某,女,汉族。被告鲍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鲍甲某,鲍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海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