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4执恢1号郑宝基:你(单位)与朱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家集区法院作出的(2001)谢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