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执字第1484号

吴宗萍、张继武与万洪宪、李增润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宗萍,张继武,万洪宪,李增润,潍坊市佳盈达经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吴宗萍。申请执行人张继武。被执行人万洪宪。被执行人李增润。被执行人潍坊市佳盈达经贸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万洪宪,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宗萍、张继武与被执行人万洪宪、李增润、潍坊市佳盈达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3)奎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 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