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吴宗萍。申请执行人张继武。被执行人万洪宪。被执行人李增润。被执行人潍坊市佳盈达经贸有限公司,驻潍坊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万洪宪,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宗萍、张继武与被执行人万洪宪、李增润、潍坊市佳盈达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3)奎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 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