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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执87号

姜海梅与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海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殿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全新,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0号。被执行人姜海梅,女,汉族,1956年7月7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世元公证处(2015)朝世证经字第5430号执行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姜海梅在工商银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凤华

审 判 员  陈永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泽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匡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