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殿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全新,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0号。被执行人姜海梅,女,汉族,1956年7月7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市世元公证处(2015)朝世证经字第5430号执行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姜海梅在工商银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凤华
审 判 员 陈永林
代理
审判员 刘泽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匡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