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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32号

范礼峡与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礼峡,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范礼峡,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组织机构代码71171009-2。

法定代表人:程崇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东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范礼峡与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