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谢安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袁明卫,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袁明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明卫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南谯区乌衣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17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55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明卫在银行有存款,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明卫银行存款人民币171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荣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章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