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小龙,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卫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区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小龙、唐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晓凰
审 判 员 苟 琼
代理
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