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立催字第00048号申请人沈阳新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下河湾村。法定代表人邹建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沈阳新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转账支票(账号13×××10,票面金额5200,出票人申请人,背书人无,持票人即申请人,出票日期2015年11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新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沈阳新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姚 宏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