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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立催字第00048号

沈阳新福记食品有限公司、邹建保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沈阳新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立催字第00048号申请人沈阳新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下河湾村。法定代表人邹建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沈阳新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转账支票(账号13×××10,票面金额5200,出票人申请人,背书人无,持票人即申请人,出票日期2015年11月3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新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沈阳新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姚 宏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