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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726号

阚言玲诉郭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阚言玲,郭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阚言玲。被执行人郭勇。申请人阚言玲诉被执行人郭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0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执行员 潘子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