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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144号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44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韩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卢煜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