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163号
申请执行人:袁文,。
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思服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远达大街294号。
法定代表人:周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文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思服装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申请不予执行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0158号公正债权文书。经本院执行监督科审查后,本院(2016)吉0105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出具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0158号公正债权文书及(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4458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现本案已无需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101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晓波
审 判 员 姚 力
代理
审判员 滕 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