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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35号

伊金霍洛旗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荣,苏候爱,刘建刚,苟述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35号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光荣被告苏候爱。被告刘建刚。被告苟述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荣、苏候爱、刘建刚、苟述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由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苗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边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