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35号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光荣被告苏候爱。被告刘建刚。被告苟述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荣、苏候爱、刘建刚、苟述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由原告伊金霍洛六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苗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边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