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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097号

江佑其与张友文、谈文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佑其,张友文,谈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江佑其。被告张友文。委托代理人金冶,系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谈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佑其诉被告张友文、被告谈文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佑其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佑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江佑文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雅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