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江佑其。被告张友文。委托代理人金冶,系黄石市下陆区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谈文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佑其诉被告张友文、被告谈文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佑其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佑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江佑文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雅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