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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30号

张丽娟与钟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娟,钟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张丽娟,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滁州艺术学校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钟山,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滁州学院后勤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张丽娟与钟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琅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钟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山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