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国斌,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办事处。
被执行人:孙伟中,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城北办事处。
被执行人: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廷,系公司经理经理本院在受理余国斌与孙伟中、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皖1102执18号的裁定,查封了孙伟中、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伟中、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