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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8号之一

余国斌与孙伟中、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国斌,孙伟中,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国斌,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办事处。

被执行人:孙伟中,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城北办事处。

被执行人: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廷,系公司经理经理本院在受理余国斌与孙伟中、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皖1102执18号的裁定,查封了孙伟中、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伟中、蒙城县车通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