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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193号之一

芮万金与祁国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芮万金,祁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芮万金,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祁国锋,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祁国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祁国锋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国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