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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9号之一

安徽圣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圣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9号之一

原告:安徽圣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某原告安徽圣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保山

审 判 员  胡学亮

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