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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26号

陈荣与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荣,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女,汉族,现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袁洪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荣与被执行人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荣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5年9月1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1日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5年12月1日偿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每笔利息均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已履行54649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卫军

审 判 员  杜军义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逯俊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