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郭丽霞,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朝建,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朝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朝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朝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朝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八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