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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90号

重庆双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大海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双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6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双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甘中全,经理。被执行人李大海,男,1977年7月27日生,住四川省通江县。重庆双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744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车管、房管、银行,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18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双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744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计算)。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