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储学。被执行人刘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高密市立恒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李储学、刘霞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康庄镇殷家楼公司内的xxx平方米厂房及xxx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机器,查封期限二年,即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