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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第23号

周传合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冻结、划拨存款用)(2016)鲁0831执第23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你处(工行泗水支行)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