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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7号之一

池平桃与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池平桃,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池平桃,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23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王镇。

被执行人: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本院在受理池平桃与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皖1102执17号的裁定,查封了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