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池平桃,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23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王镇。
被执行人: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本院在受理池平桃与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皖1102执17号的裁定,查封了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坂田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