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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541号

杨伯彬 包兴德 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伯彬,鲍兴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杨伯彬,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钟山区松坪村*组**号。被执行人鲍兴德,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新场乡新场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伯彬与被执行人鲍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伯彬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30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鲍兴德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杨伯彬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鲍兴德的财产状况。经合议庭合议,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鲍兴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杨伯彬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道箭

审判员  田兴林

审判员  陈开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