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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07号

董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07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白霄,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平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感情不和,2014年4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夫妻关系从未改善,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请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登记结婚前原告已在美国定居并做生意,婚后每年回国一次在家待一两个月时间。结婚时,原告向被告承诺,婚后带其一起去美国生活,但至今原告并未兑现承诺,导致双方聚少离多,过错在原告。上次法院判决以后,2015年春节原告曾回国与被告居住两天。原告说被告与其他异性同住不属实。现表示不同意离婚,只要原告能改过自新,信守自己的承诺,忠实于感情和婚姻,双方的关系就能重归于好,且原告在美国身体不好,如果原告愿意回来,其愿意照顾原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双方共同朋友介绍相识谈婚,于2011年6月1日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在滦镇清华园小区居住生活数周。结婚时,原告曾向被告承诺婚后带其一起去美国生活,但并未兑现该承诺,后原告前往美国工作,每年回家居住数月。婚初双方无明显矛盾。2013年春节,原告回国与被告生活,春节后又去美国居住,因原、被告均怀疑对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亦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长安民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此后原告仍在美国工作,被告在国内居住,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名存实亡,故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协议、(2014)长安民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初无明显矛盾。

原告从2013年春节回国与被告生活后,原告又返回美国,春节期间并未产生明显矛盾。后双方因怀疑对方感情不忠及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考虑到原告定居美国,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的起始时间尚难确定,故以从原告第一次起诉时起算为宜。现原告要求离婚,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未逾两年,被告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与原告一同去美国生活,或者原告回国由被告照顾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平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静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