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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721号

徐州银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李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银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李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银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盛强。申请人徐州银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盛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33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

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冯 涛执行员 潘子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