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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2732号

陈德梅与许兴春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德梅,许兴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73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梅,女,1964年9月1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许兴春,男,1974年3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德梅与许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车管、房管、银行,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陈德梅的债权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计算)。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