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73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梅,女,1964年9月1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许兴春,男,1974年3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德梅与许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车管、房管、银行,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陈德梅的债权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计算)。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