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84号原告郑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曹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利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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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84号原告郑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曹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利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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