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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347号

王良义申请执行黄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良义,黄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王良义,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黄河,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王良义申请执行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曹 文

审判员  苗 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