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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2709号

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祥龙煤业有限公司香树煤矿蒲云富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蒲云富,重庆市祥龙煤业有限公司香树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70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袁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蒲云富,男,1974年2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祥龙煤业有限公司香树煤矿,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蒲云富。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蒲云富、重庆市祥龙煤业有限公司香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车管、房管、银行,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昊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计算)。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梅

审 判 员  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