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3执126号焦作市明统新型建材厂:你(单位)与吴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小兵于2016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吴小兵支付货款256272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75元,申请执行费3744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