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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984号

王金岭诉岳传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岭,岳传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984号原告王金岭,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岳传喜,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王金岭诉被告岳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岭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王金岭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预交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王金岭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从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