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984号原告王金岭,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岳传喜,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王金岭诉被告岳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岭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王金岭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预交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王金岭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从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