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秘密等级发文号楚法()字号份数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主和办拟单稿位人月日会办单位月日核稿月日签发月日校对月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039号申请执行人周文会。被执行人陆新生。周文会与陆新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陆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文会货款74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陆新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纪志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