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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执字第00395-1号

宋云华与王燕、李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云华,王燕,李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锦执字第00395-1号申请执行人宋云华。被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李少锋。宋云华与王燕、李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宋云华要求王燕、李少锋归还借款270000元及逾期利息,现宋云华同意王燕、李少锋自2015年9月份开始,于每月1日前各归还5000元,合计归还230000元予以了结,余款宋云华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645元,由王燕、李少锋共同负担。因王燕、李少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云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目前被执行人王燕、李少锋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晓     波

审判员 黄     春     法

审判员 李元

二○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