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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02950号

随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随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2950号原告随某,汉族。委托代理人吉春林,男,汉族,系随某姨夫。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随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