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2950号原告随某,汉族。委托代理人吉春林,男,汉族,系随某姨夫。被告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随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