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80号
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方良。
委托代理人:章国象。
被告:李胜朴。
委托代理人:韩慧婷、朱晓锋,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4元,减半收取4742元,由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慧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王成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