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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80号

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与李胜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李胜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780号

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方良。

委托代理人:章国象。

被告:李胜朴。

委托代理人:韩慧婷、朱晓锋,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胜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4元,减半收取4742元,由原告上海鸿宝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慧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王成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