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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39号

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39号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会润、王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9637.9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会润、王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会润、王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21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会润、王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