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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1199号

钟某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199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钟某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胤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