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李寿鹏。被执行人吴忠彬。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李寿鹏与被执行人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寿鹏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5)源民初字第217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寿鹏与被执行人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审判员 徐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