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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594号

李寿鹏与吴忠彬、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寿鹏,吴忠彬,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李寿鹏。被执行人吴忠彬。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李寿鹏与被执行人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寿鹏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5)源民初字第217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寿鹏与被执行人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审判员  徐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