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化法执字第418号

化州市林尘镇官塘村委会垭(办)井村村民小组与苏瑞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省化州市林尘镇官塘村委会垭(办)井村村民小组,苏瑞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林尘镇官塘村委会垭(办)井村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春文,小组长。被执行人苏瑞桂。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林尘镇官塘村委会垭(办)井村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苏瑞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茂名中院作出的(2015)茂中法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苏瑞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支撑岭推平并交回给广东省化州市林尘镇官塘村委会垭(办)井村村民小组。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76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76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4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斌

审 判 员  潘洪辉

代理

审判员  邹大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