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70号原告何某被告何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蔡金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紫嫣 微信公众号“”
何某诉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70号原告何某被告何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蔡金先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紫嫣 微信公众号“”